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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叉科学研究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023.11.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际交叉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国交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教职工生命财产和国交院财产安全,保障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交院消防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国交院负责人领导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国交院教职工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 国交院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决定,落实本单位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国交院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检查,研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三)制定国交院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指挥协调现场人员开展工作,迅速控制火情;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第四条 国交院负责人是国交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国交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

(三)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或保证书;

(四)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和奖惩;

(五)负责国交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六)负责国交院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负责国交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完成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第五条 副院长是国交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国交院负责人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国交院各研究中心设消防安全员,督促落实本研究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条 国交院举办大型活动和展览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经学校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七条 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设施设备所用空间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实验室、办公室、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及明火,不得存储易燃易爆物品;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违禁物品及用具一律没收。

第九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由国交院和动火人员向学校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经批准后采取必要防火隔离的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条 发生火灾时,须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学校报告,并将火灾事故相关情况及时续报。

第十一条 国交院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要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工作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交院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要害部位情况;

(二)国交院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职责;

(三)国交院消防应急疏散预案;

(四)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记录;

(五)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状况登记记录;

(六)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七)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习记录;

(八)消防安全工作考核、评比、奖惩记录;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其他消防安全相关记录。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二条 国交院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进行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八)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国交院若存在火灾隐患需首先自行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四条 国交院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积极利用网络、广播、公众号等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风险点,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十五条 国交院每学期组织一次覆盖全体教职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注重实效,要对培训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做好记录。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十七条 国交院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火灾扑灭后,配合学校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十八条 国交院应按照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国交院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应提前向保卫处报告,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设置明显标识,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国交院应督促、指导各研究中心实验室制定有针对性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以及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二十条 原则上需将日常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用于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和应急处置预案所需的备用设施、材料的配置、维修、更新,保障隐患整改、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国交院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检查、考核、评比内容,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研究中心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未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研究中心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国交院负责解释。